高中数学知识图谱必修一 · 第 3 章知识点

函数的值域与最值

值域是所有实际函数值的集合;最大值、最小值必须属于这个集合。

出现在2.3 二次函数与一元二次方程、不等式拓展3.2 函数的基本性质

知识条目

定义

值域 #

f(D)={f(x)∣x∈D}f(D)=\{f(x)\mid x\in D\},保留原定义域和所有限制。

成立条件:D≠∅D\ne\varnothing。

性质

最大值与最小值 #

若某个实际函数值 MM 不小于其余函数值,MM 是最大值;最小值类似。仅有上界或下界不能保证最值存在。

成立条件:极值点的局部概念不等同于这里的全局最值。

边界值留不留:看允不允许取等、取不取得到

解出参数范围后,在边界上起决定作用的值正好等于 00。切换恒成立和存在,对比 f(x)>0f(x)>0 与 f(x)≥0f(x)\ge0、取得到(实心点)与取不到(空心点)四种情况。

边界时,最低点(或取值范围的下端)正好等于 00。

取得到实心点取不到空心点,开区间端点
f(x)>0f(x)>0✗ 排除

最低点正好等于 00,不满足 >0>0

f(x)>0f(x)>0✓ 保留

每一点都大于 00,只是在端点附近无限接近 00

f(x)≥0f(x)\ge0✓ 保留

最低点等于 00,≥0\ge0 允许取等

f(x)≥0f(x)\ge0✓ 保留

每一点都大于 00

恒成立:只有“不带等号、又取得到”时排除。

边界时,最高点(或取值范围的上端)正好等于 00。

取得到实心点取不到空心点,开区间端点
f(x)>0f(x)>0✗ 排除

最高点也只等于 00,没有一点大于 00

f(x)>0f(x)>0✗ 排除

每一点都小于 00

f(x)≥0f(x)\ge0✓ 保留

最高点等于 00,这一点满足 ≥0\ge0

f(x)≥0f(x)\ge0✗ 排除

每一点都小于 00,00 碰不到

存在:只有“带等号、又取得到”时才保留。

拿不准时,把边界值代回原不等式。

图解交互正在加载;正文与题例可直接阅读。

性质

量词与值域条件 #

∀x∈D,f(x)≤c\forall x\in D,f(x)\le c 等价于 f(D)⊆(−∞,c]f(D)\subseteq(-\infty,c];∃x∈D,f(x)≤c\exists x\in D,f(x)\le c 等价于 f(D)∩(−∞,c]≠∅f(D)\cap(-\infty,c]\ne\varnothing。其他不等号同理。

成立条件:D≠∅D\ne\varnothing,cc 与量词变量无关。

用到这一条的技能将恒成立与存在成立转化为值域或最值条件必修一·2章

拖动水平线:恒成立看最不利的点,存在看最有利的点

把不等式看成曲线 y=f(x)y=f(x) 和水平线 y=ay=a 比高低。上下拖动水平线,切换 f(x)>af(x)>a 与 f(x)<af(x)<a,看「恒成立」和「存在」各由最低点还是最高点决定。

本图的区间包含端点,最大值和最小值都能取到。若题目使用开区间,须另外检查边界是否可达,不能直接把值域边界写成最值。

曲线 y = f(x) 在一个区间上的一段,和一条可以上下拖动的水平线 y = a x y x 的取值范围

恒成立每一点都满足吗?

存在至少一点满足吗?

四种情况一张表
问法f(x)>af(x)>af(x)<af(x)<a
恒成立每一点f(x)min⁡>af(x)_{\min}>a看最低点f(x)max⁡<af(x)_{\max}<a看最高点
存在至少一点f(x)max⁡>af(x)_{\max}>a看最高点f(x)min⁡<af(x)_{\min}<a看最低点

恒成立看最不利的点,存在看最有利的点。

带等号的 ≥\ge、≤\le:最值能取到时,表中的不等号同样带上等号。

图解交互正在加载;正文与题例可直接阅读。

性质

最值存在时的转换 #

对应最值存在时:恒 f≤cf\le c 用 max⁡f≤c\max f\le c;存在 f≤cf\le c 用 min⁡f≤c\min f\le c;恒 f≥cf\ge c 用 min⁡f≥c\min f\ge c;存在 f≥cf\ge c 用 max⁡f≥c\max f\ge c。严格号同样转换,但不能把未取到的边界直接当作最值。

成立条件:可行集合非空,且所用的对应全局最值存在。

用到这一条的技能将恒成立与存在成立转化为值域或最值条件必修一·2章

说明与题例

1. 没有最大值也能求参

x∈(0,1)x\in(0,1),使 x<cx<c 恒成立的 cc 是多少?

  1. c≥1c\ge1。c=1c=1 时每个 xx 仍严格小于 cc;这里不能写成不存在的“最大值 <c<c”。

本页说明例

内容出处:人教 A 版必修第一册 3.2